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成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13〕15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决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始,调整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8千元(一等)、5千元(二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和3名研究生导师代表(导师代表由研究生院确定,任期3年)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推进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或副主任)任副组长,学科带头人、学生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单位评审细则,推进评审工作,接受师生质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副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研究生工作秘书(兼评审委员会秘书)、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1-3人)、学生代表(1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组织本单位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人数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总名额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总名额原则上按照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人数的20%、30%确定。学校原则上基于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院认定),向各学院(部)下达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学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倾斜。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以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术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未超过四年,硕士研究生未超过三年,直博生未超过七年。
招收研究生的有关学院(部)根据以上条件,坚持“以学为主,全面发展”导向,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具有稳定性,要在评审前向学生公布,并报学校备案。学生参评学业奖学金所用成果须乃上学年取得;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所用成果须上次获得该奖之后取得。
第九条 以下研究生不具备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延期入学的研究生,与其取得学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一起参评奖学金;休学或非休学原因留级的研究生随相应年级的研究生一起参评奖学金。
第十一条 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以是否取得中间学位确定身份参与评定。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根据学生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申请奖学金,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在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多次申请获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商研究生院提出名额分配和工作方案,经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具备资格、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着自愿原则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三)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获奖学生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审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年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学业奖学金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 对于经查实在参评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取消其荣誉,并收回已发奖金。对于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停发其奖金。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的事迹,激发广大研究生向获奖者学习,努力成才。同时,还要教育获奖学生戒骄戒躁,争取更大成绩,并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只适用于2014年及之后入学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试行)》(西理学〔2008〕20号)不再适用于研究生。学校《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西理学〔2013〕21号)、《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西理研〔2014〕9号)和《关于对<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西理研〔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