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本科生荣誉授予及奖励制度,是完善和发展我校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导本科生见贤思齐,争先创优,早日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加充分地反映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发挥荣誉授予及奖励的导向、激励作用,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我校本科生荣誉授予及奖励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法》,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目标为引领,坚持以德为先、以学为主、全面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荣誉授予及奖励制度,焕发并持续保持本科生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促进本科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加强统筹规划。立足学校工作实际,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科学设置,规范运作,确保荣誉授予及奖励有效管用、稳定持久。
——突出业绩导向。以学生业绩为主要衡量标准,竖起旗帜、立起标杆,综合考虑先进性、代表性,做到荣誉和业绩相称、褒奖与贡献相当,经得起检验。
——促进作风养成。态度决定行动,正确且持续的行动才能形成好的业绩。只要态度端正、行动积极、业绩进步明显,亦应得到褒奖。
——倡导共同进步。提倡学生互相鼓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以若干个人、局部的进步促进所有学生的共同进步。
——追求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荣誉授予及奖励工作公平正义,体现学校办学理念,符合师生期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
——注重精神激励。以精神激励为主,以物质激励为辅,充分发挥荣誉在价值引领、典型示范方面的作用,推动全校学生珍惜并正确对待荣誉,自觉向先进学习。
二、荣誉设置和授予比例
(一)奖章
奖章是学校设置的至高荣誉。学校设“知行”和“崇志” 校长奖章。前者授予模范履行“祖国、荣誉、责任”校训,品学兼优、取得突出业绩的本科生;后者授予将个人发展与国家需要紧密结合,志愿到边疆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奖章只授予个人不授予集体。奖章的授予,须经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提名,学校学生荣誉授予及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校长授予。学校本着导向鲜明、标准从高的原则授予奖章,无名额限制。
(二)荣誉称号及授予比例
学校设立若干荣誉称号,授予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显著进步的本科生,授予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生集体。
1.个人单项荣誉称号
凡品行良好、行动积极、身心健康、学业成绩基本合格(当学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的本科生,均有机会获得以下除尚真笃学先进(进步)个人以外的荣誉称号。各项荣誉均设进步奖,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类奖项的15%设置。
(1)尚善明德先进(进步)个人
授予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个人思想品德修养水平得到广大师生认可的学生,授予在以上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学生人数的5‰设置。
(2)尚真笃学先进(进步)个人
授予学业成绩突出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生,授予在以上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学生人数的20%设置(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为5%)。因学业成绩突出获得荣誉称号者,当学年不得有考试不及格记录;因学业进步获得荣誉称号者,当学年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3门;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荣誉称号者,当学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
(3)尚强健体先进(进步)个人
授予在学校及以上体育运动竞技比赛中取得突出业绩和重视健康生活、坚持体育锻炼的学生,授予在以上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学生人数的5%设置。
(4)尚能修美先进(进步)个人
授予在学校及以上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生,授予在学校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中作用突出的学生,授予在以上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学生人数的5%设置。
(5)尚朴勤劳先进(进步)个人
授予生活简朴、热爱劳动,尤其是在志愿者服务、文明宿舍创建中发挥积极表率作用的学生,授予在以上方面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学生人数的5%设置。
2.个人综合荣誉称号
(1)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
授予获得两项及以上个人单项荣誉称号(不包含进步奖)的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从优秀学生中产生,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设置。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授予获得两项及以上个人单项荣誉称号(不包含进步奖),且能够发挥作为学生干部作用的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且须是学生组织的主要干部,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设置。
(3)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
授予获得两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含标兵)荣誉称号,且在毕业学年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良好的毕业生。授予比例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当届毕业生人数的2%和1%。
3.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标兵班集体
授予干部作用发挥好、班级风气好、制度建设好、活动开展好、业绩突出的班集体。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班级总数的8%设置。标兵班集体从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每学年表彰10个标兵班集体。
(2)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
授予安全无虞、环境整洁、团结友爱、业绩突出的学生宿舍。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宿舍总数的10%设置。标兵文明宿舍从文明宿舍中产生,每学年表彰30个标兵文明宿舍。
(3)优秀社团、标兵社团
授予章程完善、干部得力、运行有序、主题活动丰富且富有教育意义的学生社团。授予比例原则上按照社团总数的10%设置。标兵社团从优秀社团中产生,每学年表彰2个标兵社团。
三、奖励
学校授予学生奖章及荣誉称号的同时,附之以奖金或实物奖励。同时获得个人单项和综合荣誉的,按照综合荣誉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一)对奖章获得者的奖励
“知行”和“崇志” 校长奖章获得者,学校奖励10000元/生。
(二)对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奖励
尚善明德先进(进步)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1000元/生;尚真笃学先进(进步)个人、尚强健体先进(进步)个人、尚能修美先进(进步)个人、尚朴勤劳先进(进步)个人获得者,奖励500元/生,其中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尚真笃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只授予荣誉,奖金按照学校科技创新活动奖励标准发放。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照1500元/生予以奖励,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照其综合业绩情况依序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1000元/生。
(三)对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奖励
对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学校采取“奖金+实物”的方式进行奖励,实物的价值和奖金基本对等。学校奖励先进班集体、标兵班集体“奖金+奖品”总值1500元、2500元,奖励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奖金+奖品”总值500元、1000元,奖励优秀社团、标兵社团“奖金+奖品”总值1500元、2500元。
四、荣誉的撤销
为确保学校荣誉授予的严肃性,教育和引导全体学生珍惜荣誉、积极上进,学校建立荣誉撤销机制。如因为有弄虚作假或非组织行为而获得学校荣誉,或者是因为在评选过程中未正确贯彻学校规定的评选条件、程序而获得荣誉,或者在下一年度表彰前有违纪行为受到校纪处分的,学校将撤销所授荣誉,追回奖金和奖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荣誉授予及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生表彰奖励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本科生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体育教学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校成立学生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校团委书记担任,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校团委副书记、各学院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任组员。
学校成立学生和学生集体业绩评审委员会,负责按照学校年度学生荣誉授予及奖励工作方案对学生和学生集体的业绩进行审核、比较,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校团委副书记、各学院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任组员。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评价学生是贯彻执行学校学生荣誉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牵头,会同教务处、校团委共同起草我校本科生个人和集体的评价办法,提交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表彰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末完成,其他表彰工作项目于每年秋季学期12月前完成。
(三)为了切实发挥荣誉授予及奖励的导向作用,学校将通过多种途径和有效方式宣传模范人物、集体及其事迹。学校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负责举办“知行榜样”颁奖典礼;党委宣传部负责在校园网上设立“光荣榜”,并通过校内外媒体进行深度报道;党委宣传部、后勤处负责推进有利于引导我校学生树立崇尚荣誉、自强不息精神的校园景观建设;校友工作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面向校友和学生就业招生单位积极推介受到表彰的学生。
七、经费
学校用于本科生奖励的经费来源于学校计提奖助困补经费和社会捐助。学校欢迎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金,学校将本着平等、共赢的原则与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具体协商合作方案。用于学生奖励的经费,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格执行学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