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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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新形势,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生活保障水平,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学校决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助学金。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博士研究生导师出资设立的学校助学金两部分构成。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千元;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6千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千元。两项合计即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万6千元,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每生每年8千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人和2名研究生导师代表(代表由研究生院确定,任期3年)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和监督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助学金审批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或副主任)任组长,组员由学工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学生代表1-3人构成。审批工作组受理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申请,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未超过四年,硕士研究生未超过三年,直博生未超过七年。

第八条 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以是否取得中间学位确定身份参与评定。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根据学生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申请助学金,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助学金,在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助学金。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延期入学的研究生与其取得学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一起申请助学金;休学或非休学原因留级的研究生随相应年级的研究生一起申请助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交,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学院(部)研究生助学金审批工作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本单位受资助学生名单,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就各单位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对助学金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研究生助学金审批工作组应及时答复。申诉人如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和博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承担,其中理工类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配套经费为每生每年8千元、经管类学科为每生每年5千元、法学类学科每生每年3千元。研究生院负责向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下达配套经费方案,督促导师将助学金的配套部分按时转入学校助学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按月(每年10个月,7、8月除外)发放助学金到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研究生,停止发放当年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研究生,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

(二)早于规定的学制毕业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9月开始执行;学校助学金2015年3月前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西理研〔2012〕18号)执行,2015年3月始执行本办法。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2014年9月开始执行,学校助学金只用于资助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内从事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不影响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西理研〔2014〕9号)、《关于对<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西理研〔2014〕14号)、《西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西理研〔2014〕5号)等文件和《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生活补贴、论文评审与答辩费的规定》(西理研〔2005〕17号)关于研究生生活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西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西理研〔2012〕18号)于2015年3月废止。